《節稅規劃》 想成立個人工作室節稅

我本身是保險業務,收入有比一般人多,但是扣掉 1.平常每次去客戶家送的伴手禮(100-200不等),若是一日只算3訪一年只拜訪200天,也有600訪,假設一半有送就好,一年大約最少也要6萬 2.汽車的花費(一個月至少都有10000-15000之間) 油錢維修保養停車費,一年大約至少也要18萬 3.三不五時請客戶去餐廳吃飯,一次都一兩千,一個禮拜大約2次一年下來就至少100多次,這樣大概也要20萬 4.還有過年過節固定要送的禮(每個都送),目前為止至少10萬跑不掉 5.客戶生小孩也要打條金鍊;紅包,白包.....太多了啦 以上這些花費通通都是我自費,公司沒有補助,上面那些加總起來實在相當可觀我發現這些年下來,...

您好:
先就保險業屬性來做分析
您想成立工作室是可以的..
98年起保險業的收入從以往的 薪資支出 規範為 執行業務所得

執行業務所得是指律師、會計師、建築師、技師、醫師、藥師、助產士、著作人、經紀人、代書人、工匠、表演人及其他以技藝自力營生者的業務收入或演技收入,減去各項費用或成本後的餘額為其 所得額 併入綜所稅

成立工作室或是公司,就必須設帳,作帳有兩種方式:
1.查帳 2.書審
保險業國稅局的書審率為10%,意思是說,不管一年費用多少
年底 稅金都是繳收入的10%,舉例來說:

收入100萬*10%=10萬(稅前淨利) 10萬*25%-10,000=15,000......營所稅
(且99年的稅負已從現行的25%改為20%了)

兩個月一次的營業稅,係繳收入減費用(油單,文具,電腦用品,辦公設備.等等)
舉例來說一期兩個月收入200,000*5%=10,000
費用80,000 * 5%=4,000
10,000-4,000=6,000......兩個月一次的營業稅

一年下來繳出去的稅大約 6,000*6+15,000=51,000 再加上記帳費

PS.交際費是不能扣抵營業稅的..做帳也是有限額的,所以不能全數認列
上述說法係指保險經紀人為負責人本人,如有雇用員工,還必須簽訂合約
內容註明:油單..等等費用均由公司負擔,這樣員工的費用才可以扣抵營業稅
因為員工招攬保險的所得也是執行業務所得,就是要自行盈虧,所以不能算在公司裡頭

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十九條 (進項稅額不得扣抵銷項稅額之情形)
營業人下列進項稅額,不得扣抵銷項稅額:

一、購進之貨物或勞務未依規定取得並保存第三十三條1所列之憑證者。
二、非供本業及附屬業務使用之貨物或勞務。但為協助國防建設、慰勞軍隊及對政府捐獻者,不在此限。
三、交際應酬用之貨物或勞務。
四、酬勞員工個人之貨物或勞務。
五、自用乘人小汽車。

成立保險業,資本額300萬以上,是特許行業,除了經濟部管轄外,金管會保險局也是主管機關,必須有個保險經紀人擔任簽署人-具備與本人相同的保險經紀人執照-國家考試合格,須付費。

~以上參考看看..您可以試算,哪種比較划得來~

網路佣金的部份
每月8萬以下是免稅的!

我想我誤會您的意思囉..剛剛的回答是屬於自己成立一家保險經紀人公司的稅負規劃
但如是這樣則必須從原保險公司離職,從新再開發新客戶喔!

在維持現狀的狀況下,分兩種
1.在保險公司上班-因工作而獲薪資-屬薪資支出-不能扣抵費用-綜所只能採列舉
2.在保險經紀人-屬招攬.委任而獲薪資-屬執行業務所得-可扣抵進項-綜所亦可採列舉

A:9A執行業務所得,屬自負盈虧,可以收集收據
申報綜所稅時自製收入明細及損益表,沒有附以上文件,則依國稅局當年度所核定之所
得標準(扣除必要費用後再行繳稅)
成立經紀人公司,就依剛剛的方式申報營業稅,營所稅即可

但您是從事保險公司不是經紀人公司,則費用就不行報囉

不過因為只有提 草案 尚未三讀通過,所以恐怕您是不符合的喔,我明天幫您問國稅局比較準
再回答您的問題!不好意思!
立法院昨天舉辦「保險業務人員承攬佣金及委任報酬歸屬執行業務所得」公聽會,財政部次長張盛和表示,屬於獨立的保險經紀人,可納入執行業務所得範圍,但與保險公司有受僱關係者,則無法修法納入。
從業人員指出,業務員的工作,一部份工作是管理公司事務所得,一部份是承攬或委任業務所得到的佣金,他們認為前者應屬薪資部份,但後者在業務員做到公司要求的業績後,憑自己付出而多得到的佣金,應該歸為執行業務所得,因為這部份必須由業務員負擔所有拉保險的開銷。
勞委會認為,業務員受僱於保險公司,因工作而獲得報酬就是薪資。

所得稅法 第 十四 條
財政部97.7.18台財稅字第09704531410號
不具僱傭關係保險業務員獨立招攬業務自負盈虧之佣金收入課稅規定。 
自97年7月1日起,保險業務員與保險公司不具僱傭關係,由業務員獨立招攬業務並自負盈虧,公司亦未提供勞工保險、全民健康保險及退休金等員工權益保障者,其依招攬業績計算而自保險公司領取之佣金收入,得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2類規定,按減除直接必要費用後之餘額為所得額;保險業務員如未依法辦理結算申報,或未依法設帳記載及保存憑證,或未能提供證明所得額之帳簿文據者,可依本部核定一般經紀人之費用率計算其必要費用。 

~雖然這一份公文是針對保險經紀人,依是否加勞保判斷,但國稅局說,保險人員一樣適用,如可以提出證明或訂立契約在公司的所有費用是自己負擔不是經由公司負責發放,就屬自負盈虧,是可以扣除費用的,如會計有勞保也有保險證照,一樣可以有薪資與執行,就是舉證..您如果是在大公司,可能要先請教會計部的作法囉,我們公司是經紀人的,今年已經改9A了,回答的不好,多包含,祝您幸運!

這是較新的消息,經國稅局確認
98.12.08: 工商時報: 無償使用公司資源的保險業務員, 需課~薪資所得!
在大公司,真的要好好討論一下,因為~有無固定場所~是國稅局認定重點
結論還是依公司判斷是否自負盈虧為依據

保險員所得報9A,他有20%必要費用可以扣,
如果順利的您們公司可以報9A,您的費用大於收入*20%的話,可以設帳減除收入
得先做兩件事:
1.先到國稅局編設統一編號,得先問清楚當初國稅局的認定與這樣下去您的業績是否會被公
司取消有影響,編好之後才可以有統一編號可以打
2.先看執行業務所得查核辦法,裡面有規範許多收入與費用查核的辦法,有些費用是有限額的
~以上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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