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節稅規劃》 為什麼透過信託贈與可予節稅?

為什麼透過信託贈與可予節稅?
我對這些名詞不太清楚
希望沒有用錯字
請指教 謝謝
另問,要多了解信託的話
可以看什麼書或是找什麼人問呢?

「信託贈與」可成為節省遺贈稅之工具?又為何在低利率時代 其節稅效果更佳?與傳統「分年贈與」相較下,「信託贈與」又有何 特色?本文將分上、下二篇淺談「分年贈與」及「信託贈與」兩者之 主要功能,並比較兩者之節稅效果。

  (一)分年贈與「分年贈與」係逐年在免稅額度內分批移轉財產,惟贈與稅每年免 稅額僅一百一十一萬元,係指贈與人在一年當中贈與財產可免稅之最 高限額,因此假設某甲欲平均贈與財產予三名子女又不想負擔贈與稅 ,則子女每人每年獲得之財產僅三十七萬元。另舉例而言,某乙欲送 給兒子一棟自己名下價值一千五百萬元(係土地公告現值及房屋標準 評定價格合計數)之豪宅,卻又不想負擔贈與稅,則可透過分年贈與 不動產持分之方式。假設不動產現值不變,某乙尚需利用十四年才能 完成此項贈與,因此在時效上可謂不甚經濟便利。

  (二)「信託贈與」「信託」乃委託人、受託人與受益人間所存在之一種以財產權為中 心之法律關係。若用受益人區別,信託可分為「自益信託」及「他益 信託」;「自益信託」係指受益人為委託人本人,「他益信託」係委 託人將財產移轉予受益人,由非委託人取得信託利益。

  信託主要功能除了可由專業受託人代理委託人管理或處分信託財產 ,在特殊情況下亦具有節稅功能,即當財產以信託的方式適度移轉時 ,能節省未經規劃所可能產生之稅負。
  以「本金自益,孳息他益」之信託規劃而言,委託人為本金之受益 人,故委託人取回本金,委託人又指定之第三人為孳息的受益人,故 委託人於信託設立時,需依據遺贈稅法第十條之二第一項第三款規定 ,對於信託中未實現之利益計算贈與稅,以贈與日之信託財產時價採 用郵政儲金匯業局一年期定期儲金固定利率,按年複利折算現值計算 。所以,信託之節稅功能,主要係透過本金之增值及市場折現率之交 互效果反應於贈與稅之節省。
  假設,林先生今將一千萬元現金交付孳息「他益信託」,十年後信 託到期,如依郵匯局一年定存利率一.五%折現計算,十年後一千萬 元現值為八百六十二萬元,代表林先生享受之信託利益即為八百六十 二萬元,受益人享受之信託利益即為一百三十八萬元(1000萬-862萬 ),應納贈與稅只有一萬零八百元【(贈與總額138萬元-免稅額111 萬元)4%】。
  惟有關信託契約之稅捐核課,財政部業已發布台財稅第940450900 0號函統一規範,其依據信託契約之類型及委託人保留指定受益人權 利與否,分別訂定贈與稅及所得稅課稅原則,因此在簽訂信託契約前 應先充分了解相關函令規定,以作審慎規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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